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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专业 管理办法_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2024-07-18 13:07分类: 本科专业 阅读:

本科专业 管理办法_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本科专业 管理办法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它涉及到许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我将尽力为您解答相关问题。

文章目录列表:

1.本科专业 管理办法
2.东北大学新生能不能转专业啊
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如何转专业
4.西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专业 管理办法_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图1)

本科专业 管理办法

北京邮电大学本科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辅修专业是因材施教,培养复合型人才的有效措施,适合高校多数学习良好的学生进行修读。辅修专业只需学习辅修专业的主干课程,不要求完成全部实践环节。全部辅修课程修读合格后,发给辅修专业合格证书。为满足社会发展需要,培养具有广泛适应能力的工程技术人才,特做如下规定:

一、修读辅修专业和手续 1、条件

本科生德、智、体综合考核成绩良好,前两学期没有补考课程、必修课平均分达75分以上,均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2、手续

由学生本人填写申请表,经所在学院批准后,送交辅修专业学院批准,各学院根据办学条件按成绩择优录取,负责组织教学和辅修成绩管理。报名时间一般在二年级第一学期初。

二、辅修专业课程设置和学分

1、辅修专业应和主修专业在学科上属于不同的专业类。(备注)

2、各辅修专业课程一般为该专业的主干课程,总学分一般不超过30学分。 三、教学组织和管理办法

1、为了保证学生有计划地选读辅修课程,应以插班选读为主。若辅修课程与主修专业课发生冲突,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凭辅修证明,自主申请免听。经任课教师批准,可允许免听课,但必须自学并参加该班考试。若条件允许,人数在20人以上可单独编班教学,上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晚上或周末。

2、若遇到主辅修专业均设的课程,学生应选读学分高的课程。期末考试如辅修专业的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时间发生冲突,学生应先参加主修专业的期末考试,后参加辅修专业相关课程的补考。

3、辅修专业若补考仍有一门不及格,则不能再参加辅修专业的学习;参加辅修专业后若本专业课程出现两门补考,也不能再参加辅修专业的学习。

4、已修读完的辅修专业课程成绩计入辅修专业成绩单。 四、辅修专业学历证明文件

1、凡修读辅修专业者,应该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全部学分。

2、完成辅修专业学分者,学校出具辅修专业成绩单,颁发辅修专业证书,记入学生档案。未完成辅修学分者,学校出具辅修课程成绩单。

五、本规定于2002年9月修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东北大学新生能不能转专业啊

东北大学新生第一学年结束后方可转专业。

东北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为全面提高本科生培养质量,促进我校优秀拔尖学生的脱颖而出,普通学生的健康成长,使学生兴趣爱好与所学专业相契合,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学习环境,根据《东北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特制定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一、转专业的基本条件

1.非定向培养全日制本科生。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任何违纪违法记录。

3.符合相关专业学习的身体要求。

4.转专业时无不及格记录。

二、转专业的学生类别

1.学业优秀类

学习成绩位于本专业前20%的学生。

2.学科专长类

在某一专业领域有特长或极高的兴趣和爱好,在相关专业领域发表高水平论文、授权专利,或在省级以上科技竞赛获奖,或提供特殊专长证明证实转到相应专业更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兴趣,能进一步发挥其特长的学生。

3.学业困难类

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证明,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的学生。

三、转专业的时间和程序

1.学生转专业在第一学年结束后进行。

2.各学院制定“东北大学××学院转专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明确时间安排、考核方式、考核程序、拟接收学生人数等,并上报教务处。

3.教务处对各学院转专业工作方案进行汇总,报学校审批后,公布各学院转专业工作的具体方案。

4.学生填写“东北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学生所在学院组织审核,并公布同意转出的学生名单,并将汇总表报教务处。

5.各学院组织相关专业的教授考核小组,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考核。学院将拟转入专业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经学校审批后公示转专业学生名单,并统一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6.学科专长类学生转专业在时间上可不受第三项第1条规定限制。

7.从高分录取专业向低分录取专业转入,在时间上可不受第三项第1条规定限制。

四、转专业的相关要求

1.学生转专业工作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各学院应制订科学、规范和公开透明的工作程序。

2.各专业接收转入的学生人数在同年级本专业学生数的5%至15%之间,转出专业的学生人数在同年级本专业学生数的5%至15%之间。

3.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修读课程。转入专业的非学业优秀类学生,必须补修本专业所欠课程。学业优秀类学生,由转入专业的学院确定是否要求补修相关课程,并报教务处备案。

4.专业学费按学生所在专业分段收取,转专业前按原专业标准收取,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标准收取。

五、本办法从2012级学生开始执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如何转专业

想要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转专业,需要向所在学院提出调整专业申请,在接受申请后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即可转专业。申请的时间为每学年第二学期初。

根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生调整修读专业管理办法》第七条调整学生修读专业每学年办理一次,限于一年级学生,时间为每学年第二学期初。每学年第一学期末,各学院向教务部报送拟调整修读专业的计划及接收条件,确定接收学生条件和考核方式,由教务部向全校公布。

每学年第二学期初,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调整修读专业申请,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调整修读专业申请表》,经学院审批同意后,与学生成绩单等相关材料一起集中报教务部。学生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调整修读专业的考试。申请调入经济、管理、理工类专业,考试科目为微积分、英语;申请调入法学、人文类专业,考试科目为大学语文、英语。

教务部按照学生在校已修读课程平均成绩和调整专业考试总成绩按照各占40%、60%的比例进行综合评分,按申请调入第一志愿专业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并公示。并将公示无异议的各专业排名情况及时反馈给各学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简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简称中南财大,是位于中国湖南省长沙市的一所以经济、金融、法律为主的综合性院校。学校成立于1959年,前身为中南财经学院,是中国最早的金融、税务和财政类高等学府之一,也是中国“211工程”和“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重点支持的高校。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学科设置覆盖了经济学、法学、管理学、文学、理学等多个领域,拥有多个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学科和研究所。学校以经济学和法学为特色,其中金融学、税务学、财务管理、法学等学科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的学术声誉和影响力。

学校注重教学和科研的协同发展,拥有一支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教学能力的教师队伍。学校教师包括国内外知名学者和专家,许多教师具有海外留学和科研经验。学校注重创新创业教育,鼓励学生参与科研项目、创业实践等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西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是为了适应中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西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西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规范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发展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各方面协调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二条 标准学制为四年,按四年制制定培养方案。

 第三条 师范专业实行学年制管理,其他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采用弹性修业年限。学生可在三至六年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达到相关要求,准予毕业,毕业时均为四年制本科。六年期满,仍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要求者,作结业处理。且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出具的有效证明向录取专业所在学院请假,并报教务处备案,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完善相关手续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监护人所在地。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离校;10个工作日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或拒不离校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并经校医院审核合格者,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复查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不办理入学手续既逾期未申请入学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后,持学生证到各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只有经过注册,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如果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患病及其他正当原因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特困学生经学生管理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才可以注册。各学院应当于注册截止日的次日向教务处报送学生注册情况。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八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应当办理请假手续。请假3个工作日以内的,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审批,4~9个工作日的,由主管教学院长审批;达到10个工作日的,由主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后,报送教务处审批。学生一学期请假时间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请假期满后,学生应当及时到校学习,并向学院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及时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县级及其以上)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所在学院备查。

 第九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即为旷课。对旷课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一学期旷课10~2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旷课30~3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40~4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旷课5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60学时及以上,予以退学。

 旷课时数计算办法:在规定的教学时间内,行课日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数计;实习、军事训练、生产劳动、社会调查等,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

 第五章 课程选修、免听、辅修、重修

 第十条 学生修读课程分为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发展课程、实践教学环节、自主创新学习五大类。通识教育课程分为全校通识教育课程必修课和全校通识教育选修课;专业发展课程分为专业发展课程必修课和专业发展课程选修课;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生产劳动等;自主创新学习获得的学分包括科研学分、技能学分和实践学分等。

 第十一条 学生应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在学院指导下制定个人学习计划,安排好各学期所修课程和学分。每学期学生选修学分数由学生自主决定,但一般不得低于16个学分,不得高于35个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成绩优秀或学有特长,对培养方案规定的某些必修课,经自学或网络课程教学等途径确已掌握,达到该课程教学大纲要求,且已修课程成绩全部达到良好以上者,可申请免修。

 课程免修申请须由学生在第一次选课开始前提出,填写《西南大学本科生课程免修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审查签字同意,学院领导批准后,参加免修考核。免修考核合格者,准予免修,学生可获得该课程应得学分,记入成绩档案,并报教务处备案。

 参加免修考核未达到免修要求的学生,可在下学期(或学年)开学5个工作日内办理该课程的补选手续,修读该门课程。

 第十三条 经批准选定的课程,学生应按时听课;对部分学习优秀、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已修课课程成绩全部达到良好以上,可以申请免听部分课程。

 申请课程免听的学生须在开课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审查同意,学生所在学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免听。

 获准免听的课程,学生可不听该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应主动与任课教师取得联系,按时向任课教师提交该课程的读书笔记、作业等,按时参加该课程的实验实践教学环节及各类考核。根据学生学习情况,任课教师有权适时中止学生的课程免听,以确保其学习质量。

 第十四条 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训课、实验课、就业指导课、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生产劳动课、社会调查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免修或免听。学期免修、免听课程不得超过6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修读辅修专业或选修本校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第十六条 考核不及格课程,除实践教学环节、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外,可按时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组织的补考(补考时间为开学后第一周周末至第二周周末),补考合格后成绩记载为60分,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通识教育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不予补考,可重修,也可另选课程。学生所在学院应于开学前1周内将补考学生和补考课程名单送达任课学院,并报教务处。

 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门课程重修不得超过两次。课程重修应到所在学院办理重修登记手续。不及格的课程如下学期继续开设,学生可在下学期开学后的10个工作内办理重修登记手续;隔一学期开设的课程,可按正常选课程序或在相应开课学期开学10个工作日内办理重修登记手续。

 重修课程可以参照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免听。

 各学院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3周内清理、审核学生重修课程登记情况,并报任课学院和教务处,由任课学院组织重修课程教学和管理。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学期考核,不予评定成绩。

 (一)无故缺课累计达到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下同)的;

 (二)缺交该课作业达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缺做该课实验达三分之一以上的;

 (四)缺交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以上的;

 (五)实验实习考核不及格的。

 每学期期末考试前10个工作日内,由任课教师负责审核学生考核资格,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送学生所在学院复核,由学院通知学生本人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一般不得缓考。若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应在考核前向所在学院书面申请缓考,经主管院长批准,开课学院同意,方可缓考。学院应将学生缓考申请存档,并将其申请复印件送交所修课程的任课教师。因病申请缓考者应当于开考前提交医院(县级及以上)证明,课程开考后送交的病假证明无效。被批准缓考的学生,应当及时向学院申请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举行的补缓考,缓考不及格不得补考,只能重修。缓考成绩以实得分数记载。学生所在学院应于开学前1周内将缓考学生和缓考课程名单送达任课学院,并报教务处。

 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课程考核者,以旷考论处。凡旷考学生,该次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旷考的学生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只能重修。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

 (一)课程考核类型分为考试和考查,考试采用百分制评分,考查采用五级分制(优秀或A、良好或B、中等或C、及格或D、不及格或E)或百分制评分。

 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折算: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在绩点计算中五级制一律按中值转换,即优秀按95分计算、良好按85分计算,中等按75分计算,及格按65分计算。

 (二)课程考核方式包括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平时作业、调查报告、读书笔记、实验实习报告、课程论文、课程设计、课堂讨论、单元测验、期中测验、案例分析、文献综述、实践技能考核、艺术创作等多种形式。

 (三)课程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成绩的百分比原则上根据学时数折算。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考核成绩和课终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其中课终考核成绩应占课程考核成绩的50%~70%,具体比例由学院确定。

 第二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学生德育考评办法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公共体育教学单位批准,由公共体育教学单位安排适合学生本人身体状况的体育保健活动课程,并由体育教师评定成绩。

 第二十二条 选修本校其他专业的课程成绩(学分)和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院审查,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以?0?分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对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能参加课程的正常补考,只能参加该课程的重修。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按《西南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进行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由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学者;提前批录取的学生,招生时均有特殊要求,一般不予转学;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已达到退学程度的;

 (六)三年级及其以上的;

 (七)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八)已有转学经历者;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办理转学的有关程序、时间要求按照重庆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经校医院检查证明,因伤、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下同)的;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达到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学生因经济困难、创业、参军、出国留学等原因申请休学的;

 (四)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休学年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其退役后一年。因应征入伍休学的,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在办完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离校,路费自理。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复学。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将本人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和所在地街道(乡镇)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等交所在学院,经所在学院和校医院审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主管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入伍的学生凭退伍证明和退伍后安置地武装部的证明复学。

 (三)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将本人书面申请和所在地街道(乡镇)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等交所在学院,经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教学班学习;如下一年级无原专业,经本人同意,编入相近专业教学班学习。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责任自负,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九章 学业警示、退学与试读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考核不合格必修课程(重修合格不计入内)累计达15学分,学校对其给予学业警示。学业警示由学院以书面形式送达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在校期间考核不合格课程(重修合格不计入内)达到24学分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请假而连续10个工作日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五)累计旷课达到60学时及其以上的;

 (六)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未注册而无正当事由的;

 (七)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主管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签署意见后提交学校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同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直接送交、书信送交、公示等方式送达本人。

 第三十八条 退学的学生,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九条 应当退学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给予一次试读机会。

 (一)在校期间考核不合格课程已达24学分,但未超过36学分的;

 (二)未请假连续10个工作日但未超过20个工作日,没有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以书面形式认识错误、且无其他不良行为的;

 (三)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理由,但超期时间在20个工作日之内的。

 第四十条 试读期限为一年。试读期满后,经学生申请,学校审查合格后可继续正常学习。

 试读期间,课程考核继续有不合格者,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者,取消试读资格,给予退学处理。

 退学学生未申请试读或未被批准试读,以及在10个工作日内不办理试读手续的,仍按退学处理。

 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授位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毕业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在标准学制内能提前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满学分者,学生可于拟毕业前一年的九月底前提出提前毕业申请,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审批。凡被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学籍列入毕业年级,学院安排参加毕业年级教学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在办理相关手续和缴纳相关学习费用后,可以继续在校学习;凡不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在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内,可以按程序申请重修课程、补作毕业论文(设计),经考核、答辩合格后,学校审批同意,可以在每年的5月或10月份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授予学士学位。凡按规定回校重修课程的结业生,其食宿、旅费自理,并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习费用。

 在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内,仍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者,作结业处理,且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主修专业达到毕业条件要求,需要继续攻读辅修专业或双学位专业者,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第四十五条 学生办理延长修业年限,应当在标准学制下的毕业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的第一个月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签署意见,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准予延长修业年限,但在校修读总年限最长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修业最高学习年限。

 延长修业的学生保留学籍,由所在学院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按照《西南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授位。

 第四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注册。

 第四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修完辅修/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部分课程,成绩合格者,发给辅修专业单科结业证书;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未完成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并完成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获得辅修专业证书,并符合双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相应学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一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均不能补发,但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今天关于“本科专业 管理办法”的讲解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这个主题,并从我的回答中找到需要的信息。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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